消費稅一直是國家重要的稅種之一,所有交易的商品都需繳納消費稅,即使是卷煙這種國家專賣的特殊商品也不例外。2009年5月1日,卷煙批發消費稅新規出臺,對于在我國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征收消費稅的基礎上加征一道從價稅。但對于卷煙批發環節的消費稅是否應該扣除生產環節已繳納的消費稅,以及具體的稅率標準問題,不少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或個人還是容易犯迷糊的。
下面就讓我們來具體了解一下09年出臺的新規內容:
首先界定了卷煙批發環節消費稅的對象和范圍,凡是在我國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都應按銷售額(不含增值稅)*5%的標準繳納消費稅。但納稅人之間銷售卷煙的情況除外。批發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香煙,均在卷煙批發消費稅征收范圍之內。如果納稅人同時經營卷煙和其他商品時,應將卷煙銷售額獨立核算,以免其他商品也被一并征收消費稅。同時批發銷售環節中的卷煙,其消費稅不得扣除生產企業已經繳納的消費稅份額。卷煙批發單位或個人應自覺前往批發企業所在地繳納消費稅,如果是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地區的情況,則由總機構代為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