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移動時代的到來,人們已經不單單局限于網絡購物了,以微博、微信營銷等形式出現的“微商”受到人們的青睞,微信營銷以其傳播方式虛擬化、營銷方式隱蔽化等特點,存在一定的消費安全隱患,筆者以北京市工商局延慶分局查處的全市第一起利用網絡非法銷售香煙案件為例,對基層如何加強微信營銷監管進行分析。
2016年4月,北京市工商局延慶分局根據線索開展突擊檢查,對轄區楊某無照出售香煙行為進行查處。無業人員楊某,經朋友介紹于2015 年9月從某網站以每條100元的價格訂購了兩箱(每箱50條,共計100 條)“鴨綠江”牌香煙,貨到后,楊某通過微信對“鴨綠江”牌香煙進行宣傳并銷售,銷售價為每條115元,除自己留下的10條外,其余90條全部賣出,銷售貨款共計10350元,獲利1350元。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楊某無證經營煙草行為進行了處罰,罰款4425元。
案件辦理中的難點中,首先是調查難,其次是取證難,而且追責難,微信營銷具有跨區域營銷的特點,如果一方刪除,很難再追回。而且,通過微信發布廣告跨區域大,不適用于工商部門現有屬地管轄模式,難以做到真正的“追根溯源”。
加強微信營銷監管的對策有以下幾點:
1.完善相關制度。《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宣傳推廣服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通過博客、微博等網絡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評論商品或者服務并因此取得酬勞的,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基于此,微信營銷行為應納入此條規定,在微信平臺上,要求有實際經營行為的經營者明示其經營性質及聯系方式等信息,便于工商部門依法調查情況。另外,工商部門應及時梳理相關法律法規,探索建立相應的監管制度,明確界定微信個人行為及微信營銷行為,確定相應的罰則,便于日后監管與消費者維權。
2.提高監管技能。目前,許多基層執法干部雖然具有相對豐富的傳統執法經驗,但對于新興起的微信營銷執法來說,還是缺乏專業技術及經驗的。所以,基層應該加強對執法干部的培訓,尤其是微信營銷電子取證、信息甄別等技術。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探索成立網絡監管執法隊伍,加強對網絡信息的篩選和監測,加強對微信廣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正常競爭等行為的監管。
3.加強溝通合作。工商部門應該加強與微信平臺間的溝通與合作。2015年,微信運營商發布了《微信公眾平臺規范》等協議,開展了“雷霆行動”整治微信公眾號及朋友圈營銷行為,有效打擊了違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及侵權商品的行為。通過加強合作,探索建立對微信營銷監管的新模式,如可以獲得微信營銷經營者的信息、聯系方式,并查詢相關銷售情況,便于執法辦案。另外,情況允許下,可以研究實現微信營銷相關數據與企業信用監管平臺數據互通,嚴厲打擊微信營銷存在的違法行為。
4.建立執法聯動。一是形成外部聯動。由于工商職能的局限性,在工作中應加強與公安部門、通信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的聯動配合,及時互通情況,實現資源共享。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如遇涉案影響及危害較大的情況,及時移轉給公安部門。二是形成內部聯動。由于屬地監管的局限性,工商部門間應建立跨區域執法聯動體系,完善異地協作機制,消除跨區域執法壁壘,提高違法案件查處力度。
5.開展消費教育。在加強微信營銷監管的同時,加大消費教育開展力度,提高消費者安全意識和維權意識。積極運用電視、報紙、微博、微信等載體發布消費預警知識,引導消費者樹立正確的消費觀,自覺抵制“知假購假”行為,提示消費者在微信購物時,謹慎選擇經營者,并注意留存電子證據,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消費者積極參與到社會化監督中去,與工商部門一起凈化網絡交易環境。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