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建湖縣個體工商戶李先生問:最近,我打算拓展經營,在店里銷售卷煙。開始經營前,我想了解銷售卷煙的注意事項,一位同行朋友贈送了我幾本普法宣傳手冊。我認真閱讀后發現,其中既提到了“停業”,又提到了“停業整頓”,我想知道二者是不是一回事?
建湖縣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楊進答:您好!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七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停業申請,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恢復營業的申請。這里提到的“停業”,是零售戶主動申請停業。
與此同時,《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了發證機關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的十種情形。這里提到的“整頓”,也就是“停業整頓”,是零售戶因違規經營受到的處罰。
綜上所述,“停業”和“停業整頓”是不一致的,請您知悉。